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1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对深圳天霖华世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深圳湾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罚字[2019 ] 5089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天霖华世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914403006626860219
法定代表人:陈小芬
住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第二工业区A14号
当事人于2019年7月6日委托司机驾驶车辆粤ZDL14港持载货清单5100494720109以“电子商务”方式向深圳湾口岸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查验,发现出口未申报的SONY手机6台、三星手机76台、LG手机18台、苹果手机14台、GOOGLE手机37台、CHANEL鞋2双、GUCCI鞋4双、HERMES钱包2个、HERMES鞋2双、HERMES手袋1个、MONCLER上衣4件。权利人索尼株式会社、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株式会社LG、苹果公司(美国)、谷歌有限责任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爱马仕国际、蒙克雷尔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未申报的SONY手机6台、三星手机76台、LG手机18台、苹果手机14台、GOOGLE手机37台、CHANEL鞋2双、GUCCI鞋4双、HERMES钱包2个、HERMES鞋2双、HERMES手袋1个、MONCLER上衣4件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物入仓单》、权利人权利证明材料、当事人解释报告、查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