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东莞市共隆贸易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08-1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1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对东莞市共隆贸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深圳湾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关知罚字[2019 ] 5086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东莞市共隆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914419007879872586

法定代表人:邓荣培

住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凤深大道515号1号楼302室

当事人于2019年7月5日委托司机驾驶粤ZEL97港货车持载货清单5100507454908号从深圳湾口岸以“电子商务”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查验,发现出口未申报的NIKE牌运动鞋10双。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未申报的NIKE牌运动鞋10双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物入仓单》、权利人权利证明材料、当事人解释报告、查问笔录、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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