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青岛红金日工贸有限公司被罚20000元

2019-08-1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15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红金日工贸有限公司保税料件短少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大港关缉违字[2019]0022号)》。青岛红金日工贸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青岛大港海关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19]0022号

当 事 人:青岛红金日工贸有限公司

地 址: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小泥河头村

海关注册编码:3729962877

法定代表人:张丽

当事人公司备案的C42273153826、C42273153909号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均为砂糖,出口成品均为赤豆馅。经查,截至到2018年7月30日,上述两本手册共短少了保税料件砂糖72488.4千克,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有关规定。

主要证据:(1)检查记录;

(2)进口报关单;

(3)加工贸易手册;

(4)海关查问笔录;

(5)当事人情况说明;

(6)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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