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5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市贝斯泰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5种预包装食品被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10000元。
附原文: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348号
当事人姓名: 天津市贝斯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225MA05K7TQ7U
住址: 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东陈各庄村2区55号
法定代表人: 张洪波
2019年5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据投诉线索对天津市贝斯泰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5种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5月8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调查, 当事人销售的沃能量维生素饮料:生产厂家河南三诺食品有限公司,规格600ml/瓶,生产日期20180503,保质期12个月;二、爱尚咪咪油炸小点心:生产厂家爱尚(山东)有限公司,规格180g/袋,生产日期20180701,保质期:10个月;三、米多奇南瓜雪饼:生产厂家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规格336g/袋,生产日期20180805,保质期9个月;四、津味锅巴:生产厂家天津市龙康食品有限公司,规格300g/袋,生产日期20180722,保质期9个月;五、老冰棍果味饮料:生产厂家唐山鑫汇食品有限公司,规格500ml/瓶,生产日期:20180428,保质期12个月。这5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一、沃能量维生素饮料剩余13瓶,进价每瓶3元,售价每瓶4元,保质期以后售出1瓶;二、爱尚咪咪油炸小点心剩余3袋,进价每袋3元,售价每袋4元,保质期以后没有售出;三、米多奇南瓜
袋,进价每袋5.5元,售价每袋6.5元,保质期以后售出1袋;四、津味锅巴剩余7袋,进价每袋2.5元,售价每袋3元,保质期以后没有售出;五、老冰棍果味饮料剩余11瓶,进价每瓶3.5元,售价每瓶4元,保质期以后没有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本案货值金额146元,违法所得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3. 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4、投诉举报登记表及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本局于2019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蓟罚告〔2019〕3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检查、询问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等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与消费者达成调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沃能量维生素饮料13瓶、爱尚咪咪油炸小点心3袋、米多奇南瓜雪饼1袋、津味锅巴7袋、老冰棍果味饮料11瓶;2、没收违法所得2元;3、罚款10000元 4、警告。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农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外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零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