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5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久道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带皮小果仁》称,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津南区1家经营企业。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久道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带皮小果仁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带皮小果仁(抽样单编号:GC19120000111330107,购进日期:2019-5-5,规格型号:计量销售)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津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天津久道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在天津市河北区胜秋杂粮经营部处购得上述带皮小果仁49斤,并索取了进货票据。分配给当事人天津久道优选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10斤。截至2019年5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49斤带皮小果仁已经售完。当事人于2019年4月29日在天津市河北区胜秋杂粮经营部处购得的用于销售的带皮小果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上述的带皮小果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在抽样检验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带皮小果仁是从他处购进,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在抽样检验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将严把进货关,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