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 天津德顺凯威商贸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

2019-08-1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德顺凯威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在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被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

附原文: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光罚〔2019〕207号

当事人:天津德顺凯威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9YYT8Y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嘉海花园6-2-4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蕃

联系电话:136221348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嘉海花园6-2-402

2019年5月13日,根据《关于对区处非办转来的15家企业进行调查的通知》(津北市场监管竞通〔2019〕2号)要求,光复道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张梁、赵振民对天津德顺凯威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登记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嘉海花园6-2-402为普通居民住房,现住户李红不知道该公司,房屋产权人孙春生是住户李红的公公,2004年购买该房屋,不认识该公司股东李蕃、张印辉,也未曾出租过房屋。同时,住户李红表示嘉海花园只有一个门洞,无“2”门洞。上述情况有居委会工作人员董硕证实。

2019年5月16日,接区处非办《区处非办关于紧急处置涉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企业的函》(北处非办〔2019〕4号),要求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企业中存在虚假注册情况企业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向该公司股东李蕃、张印辉发《询问通知书》,于2019年5月21日向该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臧继磊发《询问通知书》,通知三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在规定时间内三人未到场,且通过手机号码等方式无法与三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登记住所,截止目前,该公司仍未改正。

经查,当事人2018年1月30日申请设立登记时使用“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嘉海花园6-2-402”作为登记住所,而其实际产权人及住户均不知情,且未出租过该房屋。上述情况有居委会工作人员董硕证实。由此,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市场主体基本信息1份。 2.2019年5月13日现场笔录1份。3.2019年5月15日向当事人股东邮寄的《询问通知书》2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和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屏各2份。4.2019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邮寄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退回信件和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各1份。5.2019年5月21日,向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邮寄的《询问通知书》1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和国内邮件回执各1份。6.2018年2月6日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材料1份。7.201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年5月10日《关于对区处非办转来的15家企业进行调查的通知》1份,2019年5月16日《区处非办关于紧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企业的函》复印件1份,2019年5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关于对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复印件1份,共计11页。

本局于2019年8月9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北光听告〔2019〕1号),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注册地址房屋使用权,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天津德顺凯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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