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在注册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被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
附原文: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铁罚〔2019〕9号
当事人: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6A49C3M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曙光路贵贤里15号3-3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桂荣
2019年5月13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区处非办关于市处非办推送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企业注册信息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其中登记住所为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曙光路贵贤里15号3-302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安部门反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荣的身份证号132429196201021223系虚假信息,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符。
调查认定的事实: 根据区处非办提供的线索,2019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到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曙光路贵贤里15号3-302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找到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曙光路贵贤里15号3-302。经与河北区铁东路街办事处爱贤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没有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街曙光路贵贤里15号3-302的住所、地址。经执法人员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3月1日,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执法人员调取了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材料,依据档案材料中的线索,执法人员分别与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荣、监事李广新、财务负责人吴胜锋进行电话联系,依据档案材料中预留的电话号码,均无法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2019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向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荣、监事李广新、财务负责人吴胜锋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上述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到铁东路街市场监管所就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事接受调查。其中,李广新信件无人签收退信,吴胜锋和张桂荣信件签收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到所接收询问调查。2019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荣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该信件无人签收退信。根据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件,当事人在税务机关没有登记信息。由此,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户卡信息表各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
3、向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邮寄法律文书签收情况查询打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执法人员向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邮寄法律文书的具体签收情况;
4、执法人员打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19年3月1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情况;
5、区处非办提供《区处非办关于市处非办推送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企业注册信息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共3页;《区处非办关于紧急处置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线索企业的函》复印件1份、《关于对新增非法集资风险线索开展联合调查的通知》复印件1份、《附件1:涉嫌非法集资可以资金交易风险企业名录》复印件1份、《附件2:综治网格员排查发现风险线索》复印件1份,共9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6、国家税务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税务机关没有登记信息。
案件性质: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天津桂荣方商贸有限公司不在其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提供虚假地址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在我局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