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曝光典型违法广告

2019-08-16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原成都市工商局官网获悉,2019年4月至6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强化广告导向监管,深入推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保健食品)、医药、教育、房地产、金融等重点领域广告整治,保障“两考”期间广告市场秩序,对全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户外等载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现对其中典型违法广告予以曝光。

1. 四川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户外大牌、道旗、宣传单、视频、互联网等

当 事人在其开发的“恒大?上林苑”房地产项目广告宣传中,通过户外大牌、道旗、宣传单、视频、互联网等媒介发布了“阳光草坪(规划中)”“恒大?上林苑项目中规划占2400亩,对望原生态白鹤岛 占地2400亩”“项目规划有双语幼儿园、知名中小学”等广告,上述宣传内容与当事人报批的实际规划不符,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60万元。

2.家乐福超市邛崃司马大道店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自制广告牌

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波斯蜜瓜,在黑板上用粉笔制作了内容为“波斯蜜瓜 比老婆还熟 比情人还甜 比小三还有味”的广告牌并对外展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

3.成都盛和城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户外钢架、吊旗

当事人为促进“建发?麓岭汇 ”楼盘的销售,在其销售中心发布钢架户外广吿和吊旗广告,涉及“建发第五大道总价30万起,买天府新区地铁房”和“地铁口不限购”等内容,且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万元。

4.成都海洋莱普敦酒店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微信公众号)

当事人为宣传其酒店,在其微信公众号“neptune_hotel”上发布了“海洋莱普敦酒店,是由香港海洋集团四川海洋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修建的一家五星级公寓式酒店......”的内容的广告,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关于五星级酒店的资质证明且当事人承认未取得五星级酒店的资质。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5. 成都乐美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网站)

当事人2018年3月在美乐乐家居网发布了含有“美乐乐也是中国目前唯一一家整合装修、建材、家具和居家产业链资源的电商平台企业。”字样的广告内容;2018年8月12日至2019年1月4日在美乐乐家居网发布了型号规格为“XLM-YH-18CD”的床垫广告,网页宣传该床垫含有4000个弹簧,实际上述床垫只有2112个弹簧(4224个弹簧支撑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万元。

6.四川鑫国基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电视

当事人在四川广电星空电视购物有限公司星空购物频道发布的“人民币珍藏集”产品广告,含有“市场价不可估量......有很多人都发家致富了......给你的子孙后代,十年二十年之后儿子娶媳妇都够了”等用语并含有宣称该产品具备较高价值,其价值已远远超出售价以及同类硬币和纸币已在市场上拍卖出高额成交价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人民币2.99万元。

7.彭州市百博快乐英语培训学校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展板、宣传单、海报、互联网(微信公众号)

当事人通过办学信息公示区展板、宣传单、微信公众号发布“百博教育是由教委批准的正规培训学校,是彭州唯一一家专业专职的培训学校。”、“彭州首家高等教育考试委员会制定‘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同时也是‘剑桥国际少儿英语示范校’彭州外语培训学习基地;是彭州规模最大,教育口碑最好的专业培训学校”等广告,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通过易拉宝海报宣传“百博教育总校2018初中期中优秀学员红榜”,提及相关学生的姓名、成绩、班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六)项的定,责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6万元。

8.成都未来之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微信公众号)

当事人从事网络推广和宣传业务,在宣传山丘浓香型白酒过程中,使用了“纯高度酒的体验,会醺不会醉,就是不上头,但是你也知道有酒劲儿”和“不是勾兑酒,喝了头不疼”字样,以及“前二天跟俩兄弟小聚,把山丘拿出来让他们品尝,仨人喝完两瓶,还意犹未尽,一致赞不绝口,的确如店家所言,下次还会再来”等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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