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信联合惩戒存在主要问题及完善思路

2019-08-16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当前,北京市已初步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一些部门或领域的联合惩戒工作开始向纵深开展。但是,作为一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措施的新型监管制度,联合惩戒工作在推动和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

制度多 落实少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是联合惩戒工作的制度基础。当前,国家部委印发及北京市转发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已逾40部,涉及税务、环保、交通、金融、社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领域。根据现行制度,一部备忘录由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数十个部门联合参与。由于参与部门多、信息归集多、惩戒措施多等因素,往往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中没有明确规定联合惩戒的具体操作和实施细则,如《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当前,北京市联合惩戒工作主要停留在制度层面,只有少数牵头部门开展了信息归集共享和惩戒工作。例如,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法院系统加快失信信息归集共享,在企业上市、评奖评优、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等方面开展了联合惩戒。其他合作备忘录牵头部门的工作刚起步或尚未起步,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优势的动能还不足。

措施多 名单少

失信名单是联合惩戒工作的业务基础,也是具体惩戒措施的对象。鉴于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性、复杂性,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办法。

合作备忘录中具体惩戒措施一般有数十项(如《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了28项惩戒措施),但大部分文件在具体失信名单认定及管理方面避重就轻,没有明确惩戒对象范围、名单认定标准和产生流程,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联合惩戒工作流于形式。即使当前少数部门出台文件明确了主管领域的失信名单认定、管理和应用等,但是“惩戒措施在前、对象标准在后”的整体局面依旧没有改变。

部门多 协同少

针对一个领域的违法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参与部门往往达数十个,如《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由17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参与部门多达31个。

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离不开信息集中归集和共享,离不开部门协同和联动。但是基于当前失信信息全面归集和惩戒联动还不理想,其他部门应用市场监管“黑名单”开展联合惩戒的案例还不够充分,领域还不够广泛,全市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实现方式有很大探索空间。

根据北京市在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应该做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完善名单管理制度。已出台失信名单认定标准的部门,要抓紧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对符合列入或移出失信名单标准的企业做到“应列尽列、应出尽出”。还未出台失信名单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研究,加快协调沟通,推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出台行业失信名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管理规范等,尽快填补制度空白。

推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基础、核心网站功能,做好技术支持和数据对接工作,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优化归集流程、拓宽数据通道,支持相关部门业务和监管系统优化升级,推动市场监管全领域、多类别的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共享和公示工作,为北京市全面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提供基础支撑。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企业等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推动社会共治。

加强部门业务协同。联合惩戒不是简单的数据流转,而是基于数据流转展开的部门协同和业务联动,部门协同联动是联合惩戒工作的关键步骤。相关牵头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内生动力,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要做好事前协同,保障失信名单无障碍归集共享和动态调整;做好事中协同,保障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具体管用;做好事后协同,保障信息及时反馈、数据高效统计、违法失信修复等。

健全惩戒制度法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比较低,不属于严格法律法规范畴,因此,部门在落实惩戒措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顾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合惩戒调查研究,力争推动国家层面立法,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切实提高法规可操作性,构建覆盖市场全领域的联合惩戒工作局面。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吴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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