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需要正确行使

2019-08-16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2013年10月,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有关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得到了第二次修正,其中有不少亮点,对在新形势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便是其中一例。

什么是“七日无理由退货”?翻开《消法》第二十五条,可以发现有这样的表述:“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梳理回顾可以看出,在将近26年《消法》普及运用过程中,在传统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维护权利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等消费者权利之后,“七日无理由退货”与个人信息保护成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显然,“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落实,既离不开经营者的积极支持,也离不开消费者正确行使权利的文明素质。

记得就在《消法》第二次修正并公布后不久,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扬州开发区,就有不少经营者表示了担忧。“七日无理由退货?这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会是个考验。”笔者走访中,在朴席镇开办小超市——扬州家家乐烟酒店的老板老裴这样认为,周围不少经营者也都有同感。可以说,《消法》第二十五条的出台,犹如石块投入平静的水面,立刻激起层层涟漪,引起社会各界热议。

笔者与老裴进行了深入交谈。他说:“如果从我作为消费者这个角度看,以后通过网络等进行购物时,权益会更有保障。但从烟酒店老板的角度看,自己难免会多吃亏。开店这么多年,顾客素质低下、无理要求退货的事,我可遇到不少!有时候没办法,往往只得贴钱息事宁人。”笔者通过走访发现,他的这种想法在经营者中间,还是存在普遍性的,在以后的《消法》普及运用实践中,也确实遇到了一些具体事例。

笔者认为,《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也是合理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的依据,在适用《消法》第二十五条、处理退货纠纷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兼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既坚决维护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又防止滥用这种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其实,从《消法》的第二次修正情况本身看,也是有这方面考虑的。

比如《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就这样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在该条第二款中,法律又细心地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费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这样,就对第二十五条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在宣传普及运用《消法》时,应注意向广大消费者讲清楚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要提醒消费者合理、慎重使用。例如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应引导消费者形成共识:“无需说明理由”,不等于法律就支持那种蛮不讲理的“无条件退货”,而是要在确实不需要所购商品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

当然,普及运用《消法》时,也要让经营者明白,“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如果消费者提出退货,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经营者要积极配合落实。从降低成本、减少麻烦角度考虑,经营者不能简单拒绝消费者退货,而要想得更深一些,应当在平时的销售环节,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真实的商品信息,以及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满足自身需求的商品,以此尽量减少“无理由退货”情况的发生。

□冷 毅 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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