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3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关于青岛基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违规案的处罚决定(黄关缉违字〔2019〕01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关缉违字〔2019〕0163号
当事人:青岛基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山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杜效德
海关注册编码:3752949441
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4月1日,并于2010年5月5日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独资),注册资本341万港元,投资者香港基宏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为当事人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将其中企业类型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者及出资额变更为“青岛信达冲压件有限公司出资238.7万港元、香港基宏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02.3万港元”。2016年3月29日,当事人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在上述变更生效后,截至2019年3月5日,当事人始终未按规定凭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行为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三)情况说明及授权委托人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构成了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