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3日,青岛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关于青岛欣源汇包装有限公司违规案的处罚决定(黄关缉违字〔2019〕0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关缉违字〔2019〕0168号
当事人:青岛欣源汇包装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819号3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成秋
海关注册编码:3702960KE1
2019年6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预涂膜2项共计20593.85千克,申报税则号列为392099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合计49484.85美元,报关单号为422720190000410039。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20209090(出口退税率10%),与申报不符。另经查,2019年4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预涂膜2项共计6573.8千克,申报税则号列为392099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总价合计106529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3920209090(出口退税率10%)项下,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一)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二)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三)营业执照、出口退税资料;(四)情况说明;(五)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报关单号为422720190000410039号项下预涂膜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1万元。
当事人报关单号为422720190000274877项下预涂膜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4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