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驶将人撞亡,潜逃21年后被抓获归案。日前由即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8年,停薪留职的王某干着个体出租,8月20日拉着同镇的三名老乡去城里办事。办完事后,四人一起吃饭,王某喝了约三瓶啤酒。21时30分许,王某酒后驾车沿兰岙路由东向西行驶,当晚路上人和车都很少,王某开得很快,约每小时80到90公里,开着远光灯。因为喝酒有点多,大脑有点迷迷糊糊,王某将车驶入了路中心线左侧。突然“嘭”的一声,王某的车与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车主被撞飞,头部触地当场身亡,王某见撞了人,酒也吓醒了,想到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他弃车逃跑。
王某也想过投案自首,当了解到需要巨额赔偿,他走到派出所门前又转身离开。这一转身,就是21年的逃亡。王某先后到新疆等地打工,最后到江苏南通落脚,一直活在后悔和恐惧中,靠吃安眠药才能入睡。期间,他也通过妻子想与对方协商,但因为对赔偿数额分歧过大,一直未能达成和解。被害人身亡时年仅27岁,孩子刚刚2岁。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查找王某无果,将王某列入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21年后,正在河边钓鱼的王某被抓获归案。
本案发生时间为1998年8月20日,王某被抓获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时间已过了21年,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检察官解释,本案发生在1998年,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公安机关于1998年8月20日即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且确定王某为重大嫌疑人,二十多年间多次到王某家中对其进行查找。王某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不惜背井离乡到外地躲避多年,具有明显的逃避侦查行为,因此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宋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