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路见不平拦住“肇事者”反被索赔40万元 啥情况?

2020-01-13    来源:央视网    

  受伤流血的男孩,施以援手的路人,突然倒地身亡的“疑似肇事者”,一场意外将这三人联系在一起,热心路人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

  央视网消息:悲剧发生在河南省信阳市的一个居民小区,三位当事人都是这个小区的住户。2019年9月23日晚上,一名骑车男子和一个小男孩发生碰撞,正带着孩子在一旁玩耍的孙女士看见后上前扶起了受伤的小男孩,并拦住了骑自行车的男子。

  男子拒绝承认是自己撞了小男孩,称“是小孩撞我的”,并试图推车离开现场。孙女士则坚持让男子留在现场,等待小男孩的家人赶来处理。

  孙女士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回忆了事发经过:

  孙女士告诉央视记者,她与受伤男孩的家长并不相熟,但是因为小男孩和自己的孩子曾是幼儿园同学,所以她们曾经在同一个家长微信群中,彼此留有对方微信。

  呼叫男孩母亲的同时,孙女士拦在骑车男子的自行车前,要求他再等一会儿,而这名男子则执意要离开。争执不下,孙女士当即拨打了110报警。在双方等待期间,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骑车男子突然面朝下栽倒在地。 

  孙女士回忆说: “他就坐在小区门口的那个石墩子上面,大概坐了有两分钟,就一下子趴到地上去了,我看到他趴在地上感觉情况不太对,就打了120。”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实施抢救,但骑车男子因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骑车男子姓郭,57岁,患有多种高危疾病,事发时刚从医院出院一周。 

  事发两个月后,孙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郭先生的家属向孙女士和小区物业索赔40多万元。

  孙女士说:“当时接到应诉通知感觉很委屈,上面写着第一条就是道歉,第二条就是索赔40余万。我觉得我并没有做错什么,所以对方的这个诉讼请求我没法接受。”

  原告代理律师告诉央视记者:“如果被告在郭先生死亡以后,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比方说能对自己的过错有一个足够客观的认识,来赔礼道歉、参加相应的吊唁活动,对死者的亲属有一些起码的安抚,可能这个官司都打不起来。当时郭先生去世的整个过程亲属都不在场,作为亲属她们想知道真相,到底是因为什么死的,亲属有这个知情诉求也是可以理解的。”

  孙女士需要为这一次“出手相助”付出代价吗?2019年12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焦点一:事发当天,被告孙女士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焦点二:被告孙女士的行为与郭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焦点三:被告孙女士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当晚孙女士的行为存在多点过错。原告提出,被告孙女士与受伤男孩的母亲是相识的,因此她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见义勇为”,而是在承担一定的照看义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未对受伤男孩尽看管责任,导致小男孩在小区通道撞到郭先生的自行车,是被告孙女士的第一个过错。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指出,受伤男孩的母亲在笔录中明确提到,她只知道孙女士是自己儿子同学的妈妈,并不清楚孙女士具体叫什么名字。由此可知,碰撞发生时,孙女士与受伤男孩之间没有委托监管义务,她只是一位目击者。被告代理律师还强调:“郭先生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骑自行车过程中,与一名年仅5岁的孩子发生碰撞后,且孩子已明显摔倒受伤的情况下,最合理的做法应当是下车查看,并等待孩子的家长或者相关执法人员的到来,前来处理。孙女士作为该起相撞事件的目击者,上前扶起男孩,发现其受伤后,劝说郭先生等待孩子家长的行为,完全合情合理,并无任何过错。”

  原告认为孙女士当晚的第二个过错,是她坚持以郭先生撞了小男孩为由,不许郭先生离开。原告提出,在路人拍摄的视频画面里,郭先生曾明确说是男孩碰到了自行车,因此孙女士当晚的言行是对郭先生的一种“冤枉”。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表示,究竟是男孩撞上了自行车还是自行车撞上了男孩,这涉及的是郭先生与男孩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与本案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要求目击者在事发的那一瞬间准确划分事故责任,其实是给目击者甚至是未来每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设定了一个非常严苛的注意义务。必须判定责任方后才能进行阻拦、劝阻等帮助行为?这显然是无比荒谬的。

  原告认为孙女士当晚的第三个过错,是她在郭先生倒地后没有对他尽足够的救助义务。 原告代理律师称,距离郭先生倒地处二十米外就有一个社区医务站,一个真正关心老人、要尽救助义务的人,不仅要打120,还应该冲到救助站里把医生喊出来救人,孙女士的不作为导致郭先生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回应称,孙女士完全不存在任何加害的故意,且发现老人倒地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同时孙女士对郭先生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任何的疏忽或懈怠,所以孙女士没有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案发当晚小区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女士拨打110、120的电话记录等证据,可以确认孙女士阻拦郭先生的时间为8分钟左右。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女士与郭先生发生言语争执,但孙女士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女士将手放在郭先生的自行车车把上,其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孙女士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因此,原告称“孙女士实施侵权行为、对郭先生恶语相向”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在事发前孙女士与郭先生并不认识,不知道郭先生身患多种危险疾病。法院认为,孙女士阻拦郭先生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过失。 

  除了孙女士,原告也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认为物业在小区的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同样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郭先生与小男孩在南门广场相撞,并非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而是二人分别在此通行、玩耍时发生的事故。在郭先生与孙女士争执过程中,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而且,郭先生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称“物业公司对小区南门管理不善、应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30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央视记者注意到,判决过程中孙女士曾多次用纸巾擦拭眼角的泪水。这一判决不仅触动了她的心弦,也引发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潘弢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一审法院通过本案想要告诉大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义务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予以阻止或向有关部门控告,在合理限度内予以正当阻拦的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这种状况下应当积极地施以援手,要相信我们的法律是你的强大后盾和支撑。”(文/田雨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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