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法院11月27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该院审理的加装电梯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在通报的一宗案件中,天河区一小区3名业主因阻扰加装电梯施工被判刑。
2018年9月,天河区某小区124号、126号楼部分业主认为同小区的140号业主加装电梯占用了小区公共道路、存在消防隐患,通过打市政热线、报警、开会协商、提起行政复议等方式,对施工项目提出反对,要求140号住宅楼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施工。
但140号住宅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手续齐全,施工合法且有工期限制,不同意停止施工。
同年9月24日及9月25日晚,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等业主,因不满140号住宅楼继续施工,将施工单位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围蔽木板及安装电梯所用的槽钢10条、H钢3条、钢板3件(价值认定共计6753元)搬走丢弃,导致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安装电梯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审理,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全、黄某豪、杨某平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办该案的天河区法院法官方洪立表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表示因其他楼栋业主和施工单位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拒不停工,才不得不阻碍工程施工。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方洪立说,本案中,加装电梯楼栋业主和施工单位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停止执行的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停止执行的决定,其时暂不符合关于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本案为加装电梯施工,如有关部门最终认定手续不全,也无证据证明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情理上也缺乏违法阻碍施工的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