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批
本报讯 记者孙立昊洋 3月25日闭幕的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列入秦岭人文资源保护名录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栈道、古镇古村、名人故居、寺观教堂和有明确文字记载且在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遗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条例》规定,秦岭范围内的旅游景区,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