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

2020-03-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推动健全完善促进复工复产的政策法规。推动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完善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相关制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复工复产、扩大内需、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政策规定,主动介入、提前研究,注重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禁止在法律法规外增加许可事项、增设许可条件,防止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和影响复工复产。

《意见》介绍,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过度、简单粗暴,引发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对具备复工复产条件、已建立严格防疫岗位责任制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的企业,要积极为其申请增产、转产、开展科研攻关等相关行政许可提供方便、创造条件,简化工作流程。

《意见》指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

《意见》指出,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办理涉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现场勘验等方式提取。

《意见》明确,对于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立案而未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审查并依法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意见》提到,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企业和职工的办事负担。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职工需要开具证明的,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做好证明开具工作。能够以“网上办”、“掌上办”等电子方式办理的,尽可能采取“不接触”方式办理。

《意见》指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引导、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开展疫情依法防控工作,为企业复工复产,以及建立最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完善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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