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近日,云南省大理市征用重庆、黄石医用口罩一事,引起广泛关注。
2月6日,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州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资予以通报批评。之后,云南大理发布通告称,对市卫生健康党工委书记、市卫生健康局局长杨砚池给予免职处理,对大理市工信和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方虎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疫情防控中,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责任都有哪些?履职不当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按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有九大责任,可分为预防、报告、通报、公布、控制、救治、保障、监督、依法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如果履职不当,也将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万欣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承担哪些应急处理职责?
据媒体报道,2月2日,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开具一份《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声称由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决定对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实施应急征用。而这批口罩是重庆市为防控疫情采购的紧急物资。
“如果这批口罩是医用的,当地政府是不能截留的。”万欣指出,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之下各地政府部门可采取哪些合法紧急措施?
那么,目前,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都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呢?
据万欣介绍,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法律同时规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检查职责?据万欣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列事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如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万欣同时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