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嘉耀(天津)餐饮管理有限

2019-08-2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嘉耀(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19〕397号

当事人:嘉耀(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MA06E5NF1G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23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汪子跃

2018年12月11日,我局接举报,称福地广场底商237号嘉和一品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我局进行核实处理。2019年5月29日、2019年6月4日,我局接到相同举报线索,将该两件举报线索并入本案调查处理。2018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滨海新区福州道237号一层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期调查当事人陈述其无证期间未经营,且经查询当事人使用的相关平台后台数据,经协查饿了么、美团网络平台,均未查看到其营业额及相关经营数据。后通过协查当事人总公司,证实当事人自2018年9月开始邀请客户进店品尝并收取品尝食品费用,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主营业务收入4563.91元。

当事人自2018年9月开始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为4563.91元,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的规定,其违法所得为4563.9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19日现场笔录2份,2018年12月25日、2019年3月8日、2019年3月13日询问笔录3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3.大众点评和美团截图29张,2019年4月4日现场笔录1份,大众点评截图9张,光盘1张, 2019年5月15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调查的相关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

4.协助调查函复函3份、2019年3月26日现场笔录1份、

当事人美团商家中心及饿了么商家版营业数据照片6张,证明

当事人违法所得4563.91元;

5.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9日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张贴公告,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

6.光盘1张,证明举报人举报的事实及案件来源;

7.2019年3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称曾找朋友帮忙点评,已另案处理;

8.2019年8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的事实。

经受送达人同意,2019年8月12日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适中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563.9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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