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19〕0107号】。
当事人:丹东羽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琦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官电街11-4-24号
2019年5月18日,丹东羽昌贸易有限公司涉持530120190015524338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粤ZCY75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发现该单第一项商品品名申报“DVD播放机”,税则号列8521901290,规格申报“成套散件”;实际为“DVD播放机SKD半套散件”,税则号列为8522909900,含DVD机芯,不含主解码板和电源,与申报不符,数量及重量未见异常,核其余货物未见异常,被查获。经海关计核,当事人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4790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检验证书、
价格鉴定证书、出口退税款差额表、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19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