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苏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8-2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3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19)06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19〕0685号

江苏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小俊 ,联系地址:镇江新区丁卯桥路116号泛华大厦1-11层 ,联系电话:13337779917 。

2019年05月08日,江苏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麦德祥驾驶粤ZAJ76港货车,持5100486117908号载货清单及53452019045617827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吡唑酰胺500千克,从深圳湾海关出境,经海关查验,实际出口货物为螺甲螨酯500千克,与申报不符被查获。经核,申报出口货物价值为人民币41.23万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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